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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因颱風損壞 因頂樓無排水系統導房屋受損

  • 李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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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2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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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今年四月購入中古翻修透天屋,因此次尼伯特颱風導致頂樓加蓋損壞雨水灌入頂樓,後發現頂樓排水系統完全堵死無法使用,造成頂樓積水灌入屋內,且導致屋頂有漏水之情形,請問這樣是否能向前屋主要求部分求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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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2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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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能證明在交付給你使用前,排水系統無法正常發揮功能,會構成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可在通知有瑕疵後6個月內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故意不告知瑕疵可依第360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另排水系統異常導致屋頂漏水,若有造成其他損害,可依加害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惟出賣人可能會爭執是颱風下雨量過大等造成漏水,並非排水系統無法發揮功能,到時候要送鑑定才有辦法釐清原因。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李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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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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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感謝您詳細的回覆,於颱風過後以有請過水電工來查看過排水系統,唯一存留的排水孔水電工表示為完全堵死的狀態,無法修復;而其他排水孔也因前屋主整修後封閉導致無法排水,目前前屋主就是堅持是天災導致頂樓加蓋屋頂飛走才導致雨水灌入,他們居住時因為有屋頂並無此狀況發生,所以堅持完全不願負責.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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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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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請維修廠商前來估價,若維修金額不高是否提起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若已決定欲提起訴訟解決,可能考慮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賣方置之不理,屆期再委任律師撰擬民事起訴狀,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因您為原告,若被告執意否認,法院將要求您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歸責原因,屆時除繳納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產生之律師委任費用外,尚有龐大之鑑定費用需負擔(可能約十萬以上),以及冗長之訴訟流程時間(一審約一年以上),以上均為您需考量之訴訟成本,若維修金額不高,實在不建議以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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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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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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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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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2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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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與前屋主間成立買賣契約,對方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有責任擔保房屋「無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您所述及「現頂樓排水系統完全堵死無法使用,造成頂樓積水灌入屋內,且導致屋頂有漏水之情形」顯然屬於對方應承擔之責任,和對方主觀知不知悉是兩回事。 因此您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當初買賣價金,也可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對方請求賠償您所授的損害。 可考慮以存證信函律師函向對方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等,若對方不予理會,得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給付。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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