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告我妨害電腦使用罪?
- 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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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2-14 14:12 最後編輯日期:105-12-14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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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被前公司提告我再離職最後一天做增刪平台後台的資料 (前台的圖片被動過),有出面說明,但公司不相信、不合理我,後來還莫名其妙誣賴我也有動它們某一個網頁圖片。
事情經過如下
因本人跟前同事先前有提離職過,但被公司挽留,過一個月非常臨時被公司莫名的開除走人,公司還蠻常亂開除員工(流動率極大),於是我們交接時間只有短短一天,公司隨便派不懂的業務跟我們交接,因礙於我們跟業務交情不錯,出於好意把交接最後一天一次都詳細的交接資料、步驟、檔案歸納一次做好,甚至連公司先前交代很多的事項都盡量完成與整理好好,交接的每一筆都有當場對應確認沒問題,所以正式簽了交接離職單,規定下班前檢查無誤才放我們離開公司。
直到離職後第6天,我的前同事無意間發現公司的平台圖片被動了跟我說,剛好業務主動打給我,請我教他檔案再哪之類? 平台的如何操作? 我出於好意提醒業務平台的圖片被動了,詢問你們公司是否誰有去改過或請外包。 我有跟業務說這不是我發現的,剛好前同事發現,也不知道誰動。
誰知道........ 前公司因為 "我好心提醒業務他們的圖片被動而懷疑我先前是知情的",跑去請外包調出我離職最後一天的增刪紀錄直接當證據是我惡搞。
(重點是,調出的增刪紀錄是跟被動過的圖片完全無相關的,前公司搞不清楚過程、操作)
(我在職中本分的工作就是再做增刪操作的管理= =.... 有增刪紀錄是正常,剛好交接最後一天太趕了,才會有大量的增刪紀錄)
很倒楣,實際上我交接給業務了,都證明當天檢查是圖片正常的簽名,已經不關我的事情了,懂不懂操作是他們的事情。
1. 請問我有證人提供的證據可以釐清、合理的正當理由以外,如果我做出勞動局舉發前公司會對我這案例有何效力嗎?? (公司沒有照勞基法走,很多規定已經不正常)
2. 這樣我可以反告誣告+精神賠償嗎?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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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2-15 17:22 最後編輯日期:105-12-1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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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363條規定:犯358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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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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