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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之本票被轉讓給當舖 已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 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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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3 16:16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3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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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於2022年1月向甲承租一間餐飲店,

    簽訂41個月的租賃契約,

    約定每個月我要給付甲3萬6千元的租金,

    甲表示避免我將來跳票所以簽約時也簽了一張面額147萬6千元的本票(41個月乘以3萬6千元),

    但本票上未註明收款指定人。

    自簽訂契約開始經營店面後,

    我每月都有定期繳納3萬6千元的租金予甲,

    並且也有匯款紀錄。

    但因景氣不佳,

    2023年1月底我向甲表示要解除契約,

    甲以文字訊息表示要向我索取本票上的147萬6千元做為「違約金」同時寄送存證信函,

    且存證信函上也有本票的影本,

    本票影本也未註明指定收款人。

     

    今日收到來自地方法院的本票裁定,

    聲請人為乙(非甲本人),

    且查詢乙之地址後發現為一間當鋪,

    應該是甲將本票轉讓(或買賣)給乙,

    要我償還本票金額147萬6千元,

    但我已有繳給甲部分的租金費用,

    我是不是可以什麼方面做為切入點提出抗告或債權不存在之訴?

  • LinLinChi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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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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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執票人知悉您跟甲方的爭議,否則基於票據無因性,您對甲方的抗辯,無法對抗執票人。

    2、屆時就是您去跟甲方討不當得利。

    3、建議應該盡快與執票人協商,避免遭到強制執行,如果對執票人清償的話,務必取得收據或是清償證明之類的,以利向甲方求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