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上被警察搜到三顆子彈,沒有槍砲彈藥前科這樣子會被怎麼判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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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7-11 18:32 最後編輯日期:113-07-11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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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適用,須具備下列三要件:1、犯該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2、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此部分依其犯罪型態兼有來源及去向者,應供述全部之來源及去向,始符合該要件。如其犯罪行為,僅有來源而無去向,或僅有去向而無來源者,只要供述全部來源,或全部去向,即為已足。3、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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