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為公司內勤人員,公司從2023年12月起至今要求本人每個月(1-2天)須出差至倉庫做支援工作,除了支援該部門處理破損產品外,須支援該部門的破損產品製作成破損品書面報告,另外,亦須統計破損數量並彙總成報表,對於額外的這些工作內容,請問勞基法有條例可以參考嗎? 是否公司應予以提供津貼?
先謝謝您的協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針對違反勞動契約的勞動條件變更我方可以拒絕。
2、如果雇主堅持或是因此給予不利處分,我方可以要求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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