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告離職期叫我不要去公司了
-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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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8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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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 年資13年 9/19 e-mail 公司"預告"離職 9/21公司叫我不用去了 9/23去人事部寫離職單
1.尚在離職預告期內 公司叫我不要去公司了 把我擋在大門 請問如今可否請求剩餘工資賠償
2.我9/23雖簽離職單了 但最下面有一欄具結書 (***權利義務到此終結往後各不相干)這一欄我打叉 沒簽 9/27人事部說我"尚未完成離職程序"請回公司辦理? 離職是否有效
既然9/27公司主張 未完成離職程序 那我隔年2/15 申請勞資調解公司卻主張我已離職
那我可以 拿 資遣費 或剩餘工資嗎??
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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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8 09:28 最後編輯日期:114-02-1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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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期限內發給勞工資遣費,雇主若未於期限內給付者,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 為維護勞工之基本權益,閣下可按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若需律師協助處理,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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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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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尚在離職預告期內 公司叫我不要去公司了 把我擋在大門 請問如今可否請求剩餘工資賠償---可以,因為是公司拒絕讓您給付勞務。
2.我9/23雖簽離職單了 但最下面有一欄具結書 (***權利義務到此終結往後各不相干)這一欄我打叉 沒簽 9/27人事部說我"尚未完成離職程序"請回公司辦理? 離職是否有效既然9/27公司主張 未完成離職程序 那我隔年2/15 申請勞資調解公司卻主張我已離職那我可以 拿 資遣費 或剩餘工資嗎??----您通知公司要離職,且離職日到就生效,沒有完成手續不影響勞動關係終止,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如果公司有違法事實且經您要求資遣、給予資遣費、積欠薪資等,經勞動調解未果之後,就可以提起勞動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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