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雖然契約明訂重大職災需罰款,但已經主管機關認定非重大職業災害,卻還需罰款,合理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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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7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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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甲的師傅,雇用關係是存在甲與該師傅之間,應該與承包商無涉,相關的賠償責任應該由甲負擔,
2、有關於承攬契約的部分,則可以拘束契約雙方,至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則必須審閱權的契約內容才能精確判斷(單純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仍屬職災,只是未達行政法規的重大職災定義),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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