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可以強制轉調日班嗎
- 雷皓明 (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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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16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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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同意轉換成日班而離職,可以要求公司發資遣費:
雇主若未取得勞工同意,即更動工作時間者,勞工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利之虞者」之規定,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勞工局與法院也有相同的結論:
工時是勞動者為了工資而必須付出之勞務時間範圍,對勞雇雙方而言,屬勞動關係核心問題之一,因此事業單位苟將勞工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改為晝夜輪班,自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例第四項規定給付資遣費。
因為雇主減少薪資而離職,也可以要求公司發資遣費: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就片面改變薪資結構,而薪資結構改變,如已造成勞工當月工資金額下降者,勞工可依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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