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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職權與涉嫌貪汙

  • 張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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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20 11:28 
  • 文章人氣:1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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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是桃園平鎮一社區大樓住戶,管委會目前運作第5屆。

    經前委員爆料指出,近期發現管委會委員疑似與物業管理公司掛勾,主委與其中幾位委員連任4年,並跟總幹事熟稔,藉由修繕、設備更換、清水塔及電梯保養等多種項目,其中來回賺取差價作為委員回饋。並藉由多數決通過數項不合理議題,並且逼迫反對的委員辭退等情事,但相關文件被管委會扣留且不開放住戶查閱,請問有構成犯罪事實嗎?但因為無法取得關鍵性資料,是否就無法可管? 住戶們該如何遏止不良委員之惡行?

    另外如果新的委員上任,是否有可能被拿來當替死鬼背黑鍋?有無可以自保的方法?

    以上,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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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2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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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管委會提供相關資料,若遭拒絕可向公寓大廈主管機關反應,命限期改善並開罰。

    若調閱之資料有不實之處而可證明有浮報濫報虛報之情形,可能會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罪或業務侵占罪等,可以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部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張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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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2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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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熱心的律師的回覆!

    請問律師提到: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管委會提供相關資料,若遭拒絕可向公寓大廈主管機關反應,命限期改善並開罰。

    1.請問若開罰的話是罰該數名委員?還是整個管委會?若是拿管委會的錢罰款,仍然是由住戶的管理費支出呀(等於住戶替委員繳罰金...)

    2.兩位律師都提到蒐集整備資料,但我們住戶可能也沒有經驗,看不出甚麼漏洞或瑕疵...請問該提具甚麼相關資料才能佐證呢?

    3.律師徵詢是按時間計算費用..住戶可能負擔不起><

    以上,謝謝

  • 雷皓明 (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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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2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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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 │ 律師證號:104台檢證 字第11868號
  •  

    刑事部分

    有可能構成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為背信罪之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負責處理該社區事務之管理,屬為社區住戶及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事務之人,處理事務本應依有利於社區或大樓為之。如果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竟為圖自己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進而損害社區之利益,確實有可能構成本罪。

     

    民事部分可以分成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分別說明

    委任關係部分:

    根據104年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結論,認為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間是有存在概括委任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 544  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等人違反義務,導致管委會基金受損,就應該對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部分:

    民法第184條為侵權行為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明知真正的賠償義務人非全體住戶,卻仍執意拿全體住戶的管委會基金處理,是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該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關鍵性資料部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所以如果對方不提供,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

     

    新的委員上任交接的時候要謹慎,務必確認所有文書的內容,建議如果前面的委員會是有問題的,應該要找律師來處理,以免受池魚之殃。如果想要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訴狀撰寫或還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列免費諮詢方式聯繫我: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02)2570-0766#308

    手機:090826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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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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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20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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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住戶有權檢查管委會帳冊,可以請律師發函給管委會出示帳冊,如發現不法,可以提起背信罪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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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上仁律師事務所:0911-101-770(LINE同)、shangj.w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