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女方為男方買房屋的保證人。離婚後女方該負什麼責任?若男方惡意不繳貸款,這會牽扯到女方嗎?
房子的名子是男方的。
但是當初買房子時.是用房子抵押以及女方祖產.和女方的信用貸款.
就我所知男女雙方離婚至今已經有13年,男方仍住在抵押的房子,還沒被銀行收回,女方早以搬出。
民國87年買房89年離婚,90年男方以惡意不繳貸款。造成女方信用破產,目前被銀行催債中,男方仍住在抵押房,不痛不癢。
這有甚麼方法能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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