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出告訴的人,如患有憂鬱症,被告能否提出要求請法院鑑定,並撤

- vv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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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9-12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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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A女原本是情侶,A女已婚,今年9月他因移情別戀,與我分手後,我因無法接受,於是以簡訊方式說了很多罵他的話,A女在與他前夫離婚後便向我提出恐嚇汙辱的告訴,本週,他打電話跟我說,他前夫好像知道他MSN的帳號密碼,又FB與MSN相連,於是請我幫他上去將部份內容刪去並更改密碼,這樣便會與我和解,我不疑有他,就幫了這個忙,今日,他又傳簡訊說道:偷我FB信箱帳號很好玩?
我便回覆:又怎麼了?我已經決心不再與你聯絡,不要再傷我了.
他又請朋友以簡訊向我表達要密碼,我因為怕又被他告,所以我表達,帳號密碼是他給我要我改的,所以如果他是因為忘記(因為A女有酗酒習慣之前常忘記事情),可以用另一種方式向我詢問,不要指控我盜帳號,但是他朋友堅持不肯,硬要說我盜帳號,並要求密碼,最後我沒給,現在他又要告我了,請問:A女之前告訴我他有憂鬱症,也有去醫院拿藥,只是他常常不吃,常發作,又因酗酒,常常忘記事情,目前恐嚇的案子已經在上週做完筆錄,現在這個說我盜帳號的事情,才剛剛掛完電話,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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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05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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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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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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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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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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