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與人發生扭打,對方告我傷害,日前判決確定,對方提出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部分就要開庭了。而我因為比較晚才提告,所以直到前兩天才收到對方被起訴的刑事起訴書。
想請問,在開民事庭時,我可以據刑事起訴書請求法官延後合併審理嗎(按訴訟經濟的原則)?亦或是我直接當庭向法官口頭提出反訴?(但我已遞出附帶民事的訴狀)
請問我該怎麼做比較合適呢?謝謝
你講的事實似乎不是很明確,但是原則上是可以提出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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