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國外購買管制藥物扣 該怎麼辦?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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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2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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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第4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條規定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1條第6項規定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1條之1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由於您自國外訂購四級管制用藥並經查獲
因此警方會先詢問您訂購之原因為何及整個案件事實
若您有正當理由訂購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場說明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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