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傷害、強制、妨害自由 > 妨害性自主罪   如何處理?

妨害性自主罪   如何處理?

  • 小鬼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9-15 11:09 
  • 文章人氣:1261
  • 個人積分:6
  • 請問一下,律師
    我接收到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
    -----------------
    案號案由  孝股    101年度他字第631號   妨害性自主罪  案件

    應到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下午3時30分

    應到處所  南投縣南投市中心陸757號
    由本署法警室指引至第  偵查室/詢問室

    這樣怎樣處理
    我有做了不該做的事情 對國中男生 我承認  但是這樣要怎樣處理?

  • 林智群 (klaw)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9-16 00:15 
  • 文章人氣:712
  • 個人積分:15488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未滿14歲以下少年少女做猥褻行為,最少判6各月,最多是5年,

    如果你是老師的話,是很可能被判重刑的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04 21:5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24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再者,受害者年齡為何?實務上偵查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表弟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04 21:5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24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再者,受害者年齡為何?實務上偵查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表弟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04 21:5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24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再者,受害者年齡為何?實務上偵查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表弟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