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摺遺失被當人頭帳戶

- HH8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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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31 00:39 最後編輯日期:106-03-31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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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的22號我把2本久未使用的存摺拿出來查詢餘額 有一本的提款卡已經忘記密碼 後來我到銀行櫃檯變更密碼 之後有在銀行提款機查詢餘額 把僅存的100原領出來 之後把存摺放在機車前置物籃 也因為上班還有一些瑣事 就忘記把存摺手起來 導致遺失 因為我不記得當時有沒有收起來(PS:24才想起存摺沒有收)所以我當下沒有報警 不確定是否真的遺失還是放哪裡了 27號那天中午時家人接到電話說要找我 隔天我到銀行詢問怎麼回是 說帳號可能被當作詐騙 要我去報案 當天下班就去警局 之後警察說知道帳號嗎? 我說不知道 他要我再去銀行查 隔天又跑一趟 29號當天下班就報警 做了筆錄 警察幫我查詢2個戶頭 是否已經被通報警示戶 2個帳戶都被通報 警察說當時怎麼沒馬上報案 我說不確定是否遺失 所以沒有及時報案跟聯絡銀行掛失 那我這樣會被判刑嗎? 多久會收到傳票呢? 是不是檢察官跟法官不太會相信我這樣的說法?
有法條規定存摺不見一定要馬上報警或是掛失嗎? - 黯夜星沉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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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3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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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被列為「警示帳戶」的問題,按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次按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依據刑法第30條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台端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惟您的行為(交付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使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有助長犯罪之虞,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視同共犯論處,依據實務檢察官會以「不確定故意」幫助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
- 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且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
- 就閣下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請直撥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討論,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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