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我與我媽因為行車糾紛與對方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一再以"未發生不得納入計算"的方式,要我們放棄部分金額。此外,也用"我的醫生朋友說後續問題不大",打消我們繼續爭辯的念頭。最後,又用了"殘廢補助金申請權轉讓給我們"的建議,讓我們簽下和解同意書,同時也簽下"撤消告訴狀"。但是回診後,才發現我媽的情況不可能有殘廢的問題。我想請問大家,對方的言論與行為,是不是一種"詐欺"??
這種文件簽下去就有法律效力,就算你提告主張撤銷當時的意思,
除非有很嚴重被誤導的情況,不然成功機會不高
沒錯,這樣講好了,對方說話內容是不是話術可能一點都不重要,重點在於是不是構成民法或刑法的「詐術」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依妳所述的情形,應很難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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