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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離婚....但我想要孩子監護權全歸我

  • J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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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1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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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沒離婚....但我想要孩子監護權全歸我

    這一個孩子,從出生到現在全都由我自己的娘家跟我自己在扶養

    婆家跟老公都是沒有付出的,婆家一年多下來從未探視過。

    想要知道~在還維持婚姻關係時,我可以讓孩子的監護權跟扶養權都歸我嗎?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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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10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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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分居達半年可以做監護權改定

    2.可蒐集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證據,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

    3.法院在審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法院會綜合考量諸多因素,通常常見考量的因素為子女的意願、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人可以支援照顧、經濟因素等,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4.可參考本所家事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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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1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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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可聲請酌定暫時監護權,並定會面交往及扶養費。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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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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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婚姻中,除非停止對方親權,否則小孩仍是共同監護,不然就要等到離婚時一併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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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10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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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已經分居長達半年多,符合民法第一○八九條之一規定之狀況,即可依該條文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歸於夫妻中之一方,以解決困擾。到時候就要準備有利證據,向法院說明為何你比較適合照護孩子。

     

     

     

    --------------------
    王上仁律師事務所:0911-101-770(LINE同)、shangj.wang@gmail.com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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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11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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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沒離婚....但我想要孩子監護權全歸我

    這一個孩子,從出生到現在全都由我自己的娘家跟我自己在扶養

    婆家跟老公都是沒有付出的,婆家一年多下來從未探視過。

    想要知道~在還維持婚姻關係時,我可以讓孩子的監護權跟扶養權都歸我嗎?  

    1、依民法1089-1規定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
    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2、夫妻未離婚,對小孩原則上是共同負擔。但有時夫妻有時未離婚,但分居已久,對小孩的負擔,仍有酌定的必要,所以你可訴請法院酌定。因為小孩都是你照顧的,你可以向法院說明你是較友善的父母。且跟法院說明,不適合共同負擔,因為小孩對父親有畏懼感、疏離感。且小孩生活上已有很多事情必須決定,如果都要共同監護,事實上行使有很多困難。說服法院酌定單獨監護。也可以請法院派家調官或程序監理人為訪視報告,做出對你有利的判斷。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xqp6941m

            Fb:恪明法律事務所

    恪明法律、地政事務所主持律師為沈明顯律師;

    電話法律諮詢:(02)2325-8188

    或打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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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1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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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民法第1089條之1:「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及1055條之1第6款:「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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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1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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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請問你們夫妻目前的居住狀況是?

    若仍然同居,對方和婆家卻未關愛孩子,婚姻關係單向付出十分辛苦,是否要繼續有待深思;

    若是已分居了,法律有規定夫妻分居6個月以上就有聲請酌定、改定小孩監護權的權利,

    主要照顧者對於監護權的判定大有助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復,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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