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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應執行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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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2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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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收到的刑事裁定為以下2裁判:判決確定日期為101.01.05:1.詐欺減為有期4月,2.詐欺有期6月,3.恐嚇減為有期1月15日,4.誣告減為有期2月。以及判決確定日期為99.11.15(此案已繳完罰金):5.國家安全法有期4月,6.國家安全法有期4月。以上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6月。已於101.06.01入監執行。

    被告在100.03.24犯酒駕,是在其入監執行後才全數繳內罰金,判決內容為以下:判決確定日期為100.07.21:1.公共危險有期6月,2.違背安全駕駛罰金7萬易服勞役70日,3.妨害公務拘役40日,妨害公務拘役20日,應執行拘役50日。

    想請問的是,酒駕這條是否能和上面定執行刑的一起聲請定執行刑呢?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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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2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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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只要在判決「確定前」犯數罪,就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依據刑法第53、54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可請求檢察官向最後為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二、依文中所述,數個犯罪行為應皆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就算其中一罪已經繳完罰金,還是可請求檢察官向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併合執行。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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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18 21:52 最後編輯日期:107-09-19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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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那聲請合併要用哪一種狀紙 是"請求更定應執行"?

    還是 "合併聲請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