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女友交往快兩年了,原本是計畫要結婚所以買了房子,頭期款是他付的,貸款是他的名字房子也是他的名字,但剩下的貸款是我付的,現在因某些因素想要維持情侶關係就好,但我媽一直擔心一直付房貸到時人財兩空就完蛋,為了讓我家人放心所以我跟女友討論好要寫一張契約,內容大概就是若女方對兩人感情不忠或不想持續關係了必須把錢還給我,若是男方對感情不忠則自願放棄所繳金額,想請所擬內容需怎樣才能有法律效益?需法院公證還是只要雙方都有簽名蓋章即生效?希望解答者能直接依我內容幫我擬依份草稿,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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