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竊盜案出庭
- 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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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3-17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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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超市員工,我在防盜門外抓到一名老婦,她把整車十幾樣物品推出門外,整車未結帳,正在裝袋,我請她進去,她就去提款打算結帳,經理請她進辦公室並報警。我做完筆錄後,才知道她兒子是本公司的法律顧問。不久就收到傳票,由於同事常抓到小偷,常接傳票,他跟經理都說可以不用去。出庭當日,我接到自稱事務官的電話,一定要我出庭,我說要上班,後來說要傳真問題要我回傳即可,就是一般A4紙打字,沒有署名蓋章,問其中包括店面動線是如何,我認為她是否為小偷等問題,電話是傳票上地檢署電話沒錯。現在又收到案件郵件招領單,應該有是要出庭。這不是公訴罪,我應該是證人吧?我一定要出庭嗎?我有需要律師嗎?我的口語表達欠佳,是否會反變誣告?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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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3-1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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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又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拘提證人,準用同法第77條至第83條及第89條至第91條之規定。
- 在偵查庭,由檢察官依法命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時,由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責,就具結作證之證人義務有據實陳述,不得為匿、飾、增、刪之虛偽陳述,若擔任證人於作證時,就案情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證言,對國家司法審判產生危害,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及正義之實現,即構成刑法上之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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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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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3-1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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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還是建議出庭,證人不能由律師陪同,依所看到的合理懷疑竊盜不會有誣告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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