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朋友借錢不還不過有開立本票

- 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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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3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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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教 有關於朋友借貸的問題 實情如下:
在民國100年8月份的時候 我有借朋友9萬6千元的現金 當時有說過 如果他有按照口頭約定 有按時還我那利息的部分我會幫他負擔(因為這是用我的名義跟別人借的) 可是借完錢後他一直拖延 期間也謊話連篇 一直到民國100年10月份的時後我發現不對勁 我才要求他簽立本票 簽立本票後在民國100年11月份 他才還我1萬1千元整(本來是9月就該還的) 不過還完之後 他就一直躲著了 也搬家 他因為跟女朋友住在一起 他沒有用手機 不過他女朋友有用 我撥給他女友也不接也不回 期間我有自己去他家找他父親 問她父親有沒有辦法幫他還錢 因為我日子也很不好過加上無薪假 我已經還不出來了 可是他父親說沒有辦法 之後又聊了一下 我就再也沒去他家了 當時我離開他的不到1小時的時間 他妹妹打電話說我侵門踏戶跑去他家威脅他父親 然後就開始漫罵 我跟她妹說 我根本沒有在威脅 我從頭到尾都很有禮貌也很有誠意 不信自己去問她父親 那時候我朋友又撥了一通電話來說要跟我吵架 要我馬上出來 真的很可惡
請問一下 我有本票 可是我怕如果要去法院 我還要負擔很多其他費用 說真的我已經沒有錢了 這段期間我還要幫他還利息 跟繳交自己的保險費 請問各位懂的法律的律師大人 我該怎麼做......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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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因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實務上法院只為形式審理,不為實體審理)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惟倘您可以向民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得在20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即會轉為起訴或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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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因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實務上法院只為形式審理,不為實體審理)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惟倘您可以向民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得在20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即會轉為起訴或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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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因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實務上法院只為形式審理,不為實體審理)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惟倘您可以向民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得在20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即會轉為起訴或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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