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洩漏個資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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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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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修正案,明定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勞委會進一步於102年6月7日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增訂第1條之1,明定所稱隱私資料之類別及內容為:1、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2、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3、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條文中還明定雇主於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二、《就業服務法》相關規範施行後,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均要能夠舉證該隱私資料與職務內容相關,且未違反求職者或員工之意願,若有違規者除了主管機關可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以6萬元至30萬元行政罰鍰之外,更重要者,該行為屬於蒐集求職者或員工之個人資料,亦同時適用101年10月1日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41條規定,即法律責任尚包括個資法第41條違法蒐集行為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責任。而依照目前實務現狀觀察,對於企業違法蒐集個資之行為,勞工均以向法院檢察署提起個資法刑事告訴為首要選擇;兩者不同的是:《就業服務法》裁罰主體是針對公司,《個資法》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對象是自然人,即以企業負責人與人資主管為常見被告,值得企業人資引以為戒。
三、你可以試著向勞動部申訴,由勞動部調查,當然你必須提出公司洩漏個資料的可信基礎,或你獲悉的來源或依據什麼原因得知。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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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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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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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您公司倘未經過員工同意即將員工資料外洩,是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您可以請公司撤回,倘公司不願意,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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