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恐嚇罪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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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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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故並無告訴權時效的問題,只有刑法第80條10年追訴權的問題。
2.民刑事是分開認定的,民事如果主張民法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則時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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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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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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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恐嚇罪是屬公訴罪,對本「罪」的追訴權按刑法第80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為十年。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就現階段法院實務案例以及多年執業累積的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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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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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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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且本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告訴時效,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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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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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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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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