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帳戶被列為警示戶 人頭戶
- 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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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10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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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好意思 我需要諮詢一些法律問題 詳細狀況如下述
因為前一陣子出車禍 在家休養 自己身心壓力也有點大 希望可以找一點事情來做 但也因為在家沒有收入 想說可以找一些兼職不無小補 於是我在FACEBOOK社團上看到一篇徵才文章 就是徵打字員的 於是我加入了上面所提供的LINE ID 他告訴我加入必須要900元入會費 所以我匯款了900元給他們 成功的加入了 賺錢平台為QQ軟體 他們加我進到一個群組 裡面內容就是他們會放一些打字單 讓我們可以接單而得到報酬 但是我在裡面有看到一篇徵財務的留言 我就私訊詢問 那個人說需要我提供我的帳號 讓要加入的會員 可以匯款900元 然後我再把這些加入的會員的900元匯款給一位總財務跟他對帳 當時不疑有他 就做了這件事情 我沒有交付我的存摺 金融卡 只有給他我的帳號 意思是說這些都是透過網路轉帳交易的 酬勞部分是會員匯款給我900元 我可以抽50元傭金 我轉850元給總財務的意思 但是我做三天左右 我就告訴那個人 我不想做了 因為我覺得有風險 感覺怕怕的 他也讓我不做了 但不做了之後 我就覺得奇怪 怎麼還有900元款項進來 但畢竟那不是我的錢所以我並沒有領出來 直到昨天 我的帳戶銀行寄了一封信給我 信上寫說我的帳戶已經列為警示帳戶 我非常緊張 不知道該怎麼辦 打電話去165反詐騙專線 165的員警告訴我 現在我的立場就是變相的人頭戶的概念 我現在就是等待警察傳我去做筆錄 我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解決 想說詢問幾個問題
1. 我在網路上查詢 我這樣的狀況 是算幫助詐欺的刑責 如果是像我這樣的狀況 我接下來應該怎麼做 ?
2. 所有的對話紀錄我都有截圖 是到時候做筆錄的時候 一併告知警察嗎
3. 這個部分 我應該認罪 ? 還是說我也是不知情的呢 ?
4. 我這樣的狀況 會被關嗎 ? 我願意跟被害人和解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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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10 08:38 最後編輯日期:107-11-1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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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你的問題,我逐一回答如后:
1. 我在網路上查詢 我這樣的狀況 是算幫助詐欺的刑責 如果是像我這樣的狀況 我接下來應該怎麼做 ?
答:建議你寫刑事告訴狀對騙你的人提出刑事告訴,因為他騙你的個資做不法使用。寫刑事告訴狀之後將刑事告訴狀拿到地檢署遞狀,因為警方會不受理報案,但地檢署會受理。
2. 所有的對話紀錄我都有截圖 是到時候做筆錄的時候 一併告知警察嗎答:對,如果你當被告的案件是這樣。但不要去等,因為你沒有提告的部分會被認為你就是有做壞事。建議儘早提告。
3. 這個部分 我應該認罪 ? 還是說我也是不知情的呢 ?答:你是無辜的人,不建議認罪。我的價值觀是沒有做的事不要認。
4. 我這樣的狀況 會被關嗎 ? 我願意跟被害人和解答:最好的情況就是不起訴,最壞的情況一般是可以易科罰金的居多。
二、最好的情況是不起訴,建議你在偵查中先努力出取不起訴。
三、有的檢察官不會協助和解,如果你在偵查中釋出你要和解之意,可能會被當成認罪而起訴。
四、如果證據不利於你,後續在一審的時候還是可以跟告訴人和解然後爭取緩刑。
五、因為緩起訴是檢察官的權限,即使你在偵查中和解也未必能獲得緩起訴。整體考量在偵查中還是建議不認罪為宜。
六、我摘要一則未交付提款卡後和解然後取得緩刑的參考判決:
「
主 文
岑○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岑○玉可預見第三方支付平台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綠界公司)之第三方支付代碼功能,於微信通訊軟體上
提供綠界公司支付代碼予不特定人以新臺幣至超商繳費後
,再由岑○玉以微信電子錢包功能轉帳人民幣至委託人微
信帳戶,岑○玉從中可賺取匯率差價,因無法查證委託人
之真實身分,極易助長他人為掩飾詐欺所得犯罪之用,竟
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年底至
106 年年初之不詳時間,以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戶(戶名:岑○玉、帳號:000-00000000000000)向綠
界公司申請使用「love80935 」代收款帳戶,並於106 年
3 月24日前之某不詳時點,提供系爭綠界公司帳戶予真實
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取得岑○玉
上開綠界公司love80935 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上開被害
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
金額至岑○玉上開綠界love80935 公司帳戶內。岑○玉扣
除其應得款項後,再以微信通訊軟體錢包支付功能,轉匯
給詐騙集團收取。」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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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10 10:01 最後編輯日期:107-11-1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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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寄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騙計畫時使用,係對正犯資以助力,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被列為警示帳戶者,即表示已有受害人對您提起詐欺刑事告訴,詐騙集團運用您所交付的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充當人頭戶,藉以詐騙他人錢財,事實上您並沒有詐騙他人錢財之意圖,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應向檢察官具狀陳述事實以證明自己的清白,爭取不起訴處分,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謹就現階段法院實務判決案例及律師執業豐富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協助。
-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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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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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幫助詐欺類型大致約有為了找工作、貸款、遺失將自己所持有的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給詐欺集團,被利用用來詐害被害人致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二、詐欺罪為故意犯,需行為人主觀上有與詐欺集團共同詐騙被害人之意思,或對渠等行為將幫助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情可預見,且不違反其本意,始能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三、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本件被通知人是受詐欺集團所詐欺下,在不知情況下才將自己所持有的上揭五個銀行帳戶,交付給詐欺集團,對於詐欺集團將持自己的帳戶對怹人從事詐害他人財產之行為全然不知悉,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客觀上亦無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30條第2項、339條之詐欺幫助犯。
四、由於你提供給出去的帳戶與提款卡、密碼被詐欺集團利用去詐騙被害人,被害人有可能很多且會分佈各地,甚至不同縣市,只要有告訴人提告,各地的檢察官均有管轄權,均可以偵辦。
五、你不用太擔心,雖然告訴有很多人,但因為你僅有一個提供帳戶的幫助行為,法律上是一罪,所以你可以拿不起訴處分書給尚在偵辦的檢察官看。
六、除非另一檢察官依職權偵辦完成後堅持一定要起訴你,就有可能因為是一罪,你的原不起訴就形成無效,由法院來確認你是否無罪。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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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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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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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務上您可能有詐欺犯嫌,所以您的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此部分您可以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地檢署開庭斯時,您可以聲請調查對您有利的證據,以爭取對您有利量刑,您可以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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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幫助詐欺類型大致約有為了找工作、貸款、遺失將自己所持有的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給詐欺集團,被利用用來詐害被害人致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二、詐欺罪為故意犯,需行為人主觀上有與詐欺集團共同詐騙被害人之意思,或對渠等行為將幫助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情可預見,且不違反其本意,始能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三、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本件被通知人是受詐欺集團所詐欺下,在不知情況下才將自己所持有的上揭五個銀行帳戶,交付給詐欺集團,對於詐欺集團將持自己的帳戶對怹人從事詐害他人財產之行為全然不知悉,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客觀上亦無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30條第2項、339條之詐欺幫助犯。
四、由於你提供給出去的帳戶與提款卡、密碼被詐欺集團利用去詐騙被害人,被害人有可能很多且會分佈各地,甚至不同縣市,只要有告訴人提告,各地的檢察官均有管轄權,均可以偵辦。
五、你不用太擔心,雖然告訴有很多人,但因為你僅有一個提供帳戶的幫助行為,法律上是一罪,所以你可以拿不起訴處分書給尚在偵辦的檢察官看。
六、除非另一檢察官依職權偵辦完成後堅持一定要起訴你,就有可能因為是一罪,你的原不起訴就形成無效,由法院來確認你是否無罪。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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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10 15:16 最後編輯日期:107-11-1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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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有寫一篇幫助詐欺罪無罪判決的文章,貼上來給你參考。
二、這篇文章的3、4、7、8可以供你參考。
案由幫助詐欺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一、因提款卡被騙而被告幫助詐欺之案件很多,茲整理一些無罪判決供搜證參考。
1、 以臉書訊息為證據判決無罪者,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71號判決;以被騙的line訊息為證據判決無罪者,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5號;「有被告提供之上開LINE對話紀錄足憑。是被告辯稱係因借貸而交付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語,尚非無據。」。
2、學歷低經驗不足為無罪之論據者,無罪判決台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143號。
3、事後有打165詢問,以165資料為無罪論據者,參考無罪判決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91號判決。
4、以沒有獲任何利益為論據之無罪勝訴參考判決:新北地院99簡上字第476號判決。
5、以被告有固定工作為無罪判決之論據者,參士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22號無罪判決。
6、函詢104人力銀行證明有在找工作以回函為無罪論據之無罪判決者。參104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
7、以被告無前科為論據之無罪判決:苗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
8、有其他人也是因為兼差被騙提款卡,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6號。
9、警方監聽內容有利於被告,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59號。
10、被告智能較低,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2號。
11、以真的詐騙集團繼續傳簡訊騙被告乙節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易 字第 494 號。
12、被告並未交付全部帳戶,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易緝 字第 6 號。
13、被告發現有異馬上掛失,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易 字第 212 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號。
14、被告一直都有正職,且家境並無問題,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上 字第 190 號。
15、其他被騙帳戶者之證詞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 易 字第 576 號。
16、打來騙被告的電話被多次向警方通報係用於詐欺,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686 號。
17、被告應徵工作遭騙交付提款卡時之超商錄影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69號。
18、辦理貸款被騙提款卡案,全台有很多一樣被騙提款卡的人。這個部分可以聲請檢察官以詐騙集團的名字為關鍵字檢索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以檢索結果為據,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76號。
19、「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上,其寄件人欄內,尚清楚登載被告本人之真實姓名、正確之聯絡電話及當時之住所地址」為無罪論據。
20、「本件查無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而獲有利益之任何事證」
21、「渠等於事後仍一再質問己○○前揭帳戶之下落,顯見渠2人對於前揭帳戶會流入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事前毫無所悉」。
22、薪轉帳戶:「又豈有可能遲至105年6月間仍未變更支領薪餉之帳戶,徒然陷自己可能平白將服役所得拱手讓人之窘境?」
23、遺失提款卡:「況且發現金融卡遺失未立即掛失或將密碼書寫在金融卡卡套者,亦非本案所獨有之情節」。
24、line訊息為證「足認被告對於「阿家」之說詞深信不疑,輕易顯示本人容貌長相並告知完整個資(自拍本人照片、身分證及存摺之完整照片)而毫無懷疑或防備」。
25、被告甚至還有損失「且依被告所提LINE對話資料所示,被告尚因寄送前述物品而支付新臺幣(下同)100元之運費(偵一卷第16頁),是被告主觀上是否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誠值可疑。」
26、持續騙被告「是若被告確係基於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交付前述物品,則自稱「宇哲專員」之人,自無大費周章,繼續虛言取信被告之必要」
27、有證人的案件「堪認被告應如何交付帳戶等細節實均透過證人謝○安所告知,而非由「陳○欣」直接指示被告,從而,被告辯稱因幫助朋友即證人謝○安而依指示寄出帳戶,其主觀上無幫助詐欺集團之犯意等語,自屬有據。」。
28、馬上掛失「而被告隨即於同日13時55分許前往一銀五福分行掛失並補發存摺,並有第一商業銀行代收款項收款證明暨手續費收據1紙附卷可參」。
29、被告的學經歷「本案被告行為當時僅21歲,高中畢業後一直從事餐飲業之廚房工作,年齡、學歷、經歷、社會經驗均嫌淺薄,且向來從事餐廚工作,對於類似快遞性質之外務助理工作內容及薪資行情,均不熟悉」。
30、從line訊息判斷被告是被騙的「更於過程中多次關懷被告之身心狀況,及與被告閒話家常,營造出與被告非單純客戶而係友人之氛圍,藉此放鬆被告之心防」。
31、以自己名義電話聯絡「若被告確為詐騙集團車手,衡情應不致使用在自己名下多年之門號與集團上游、被害人聯絡,或依集團成員指示,以自己申設、平時慣常運用之帳戶匯款,否則無疑係徒增為檢警查獲之危險。」
32、警方職務報告為憑「在職務報告上就其觀察所得加以記載:「被告與被害人交談時神情無慌張,亦無打量四周」之字句。
二、幫助詐欺案件類型極多,遇到警方通知或地檢署傳票,仍建議約來事務所諮詢,再決定答辯方向及搜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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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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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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