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滿17未滿18懷孕但雙方自願下犯法嗎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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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13 13:32 最後編輯日期:107-11-13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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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除非對方有事實證據證明,你們兩人在未滿16歲之前即有性行為事實;否則除此之外你應無成立犯罪之可能。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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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您於女方未滿16歲時與其發生性行為
會有刑事責任
但對方若要提告亦必須有證據能證明
若以懷孕五個月回推,女方當時應已滿16歲
因此無刑事責任的問題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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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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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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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1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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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6歲自願發生性關係不會構成犯罪,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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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就妨礙性自主部分,倘您與您女朋友系再其滿16歲後始發生關係,您在刑事上並無犯嫌,惟對方父母可以提出民事侵害貞操權之損害賠償;再者倘您有和誘您女友離家情事,是可能會有刑法和誘罪嫌,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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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13 17:24 最後編輯日期:107-11-13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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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預約諮詢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貳、本案建議:
關於您的問題:
我已滿20但是女友只滿17未滿18,我女友目前懷孕5個月多,我們想要辦登記結婚,我的家人都知道也同意生下來結婚,但是女方家人就是不願意還一直強迫我女友拿掉,還威脅我女友說如果不拿他一定告我讓我坐牢,但是5個月了拿小孩真的很危險我不想讓我女友冒險,但是他父親堅持不拿就告我請問我有犯法嗎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親自回覆如后:
一、十六歲以上發生性行為除非是以金錢等有代價的性交易,不然原則上並沒有犯罪的問題。如果是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有性交易(俗稱援交),一般是判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二、如果是未滿二十歲,然後脫離有監督權之人的監督(一般稱為私奔),則可能會有和誘罪的問題。這個要看她離家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你引誘的就有刑責;如果是她自願離家就不會有問題;或者如果她還是有跟家人聯繫,就沒有問題。
三、民事上她的父母可以告你請求賠償。但我想你問的是刑事吧。
四、初步分析,刑事部分你不用太擔心。
五、關於你的問題,我有寫過幾篇文章可以供你參考。
六、恭喜你要當爸爸了。
七、我摘要幾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一)「又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和誘罪,須行為人出之於引誘之行為,並得被誘人之同意,而將被誘人置之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始足成立,如係被誘人出於自己意思之發動,私行離家出外後自行單獨居住,即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二)「綜上,甲女主觀上已有脫離家庭監督之意思而居住在被告家中,並非因被告之引誘而發動甲女脫離家庭之意思,核與被誘之條件不合,是被告上開其無引誘甲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意思及行為之辯詞,尚堪可採,故本件甲女脫離家庭係出於其自己之意思發動,並非因被告之引誘行為所引起,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自與刑法和誘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和誘罪責相繩」。
八、民事請求賠償部分我摘要一則有利於你的判決供你參考:
「再原告另主張被告吳○樺於前開時、地有與林○均發生性行
為,侵害其對林○均保護教養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云云。 惟按刑法第227 條規定,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 行為,均構成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另對於已滿16歲男 女基於合意所為之性交或猥褻,則無構成犯罪之規定,由此 可知刑法上之性自主能力,係以行為人是否已滿16歲為認定 基礎,意即滿16歲之人即可認為具有承諾為性行為之能力, 而刑法既有此明文規範,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俾使各 種法規範在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則於民法有 關未成年人對性行為允諾能力之有無,即應採取與刑法規定 相同之解釋。林○均於104 年9 月7 日已年滿19歲,依前開 說明,已有承諾為性行為之能力,是本件縱認原告主張林○ 均與被告吳○樺發生性行為乙節為真,然並無證據足認有何 違反林○均意願之情形,是難認被告吳○樺侵害林○均之性 自主權而應對林○均負侵權行為之責任,自無侵害原告親權 可言,故原告依此主張被告吳○樺侵害原告對林○均基於父 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請求被告3 人連帶賠償 云云,於法亦無所據。」參、楊俊鑫律師簡介
一、我的專長是查判決,先查出其他勝訴判決,參考其勝訴因素,再搜集證據。先研究再搜證則搜證方向不至於偏離;證據齊全之後再處理勝算就會高。
二、刑事案件目標,我希望當事人能在偵查中就打贏官司,早點脫離訴訟回歸正常生活。
三、民事案件目標,我希望當事人打官司是打有實益的官司,不要官司打完變成一場空只拿到勝訴判決沒拿到錢。
四、現任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
五、獲頒法扶優良律師。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助理近五年,熟悉法官心證形成過程。
七、民國95年律師高考及格。
八、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九、黃進祥律師事務所受雇律師。
十、二間不動產仲介公司法律顧問。
肆、本所聯絡方式: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1號出口右轉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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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發生當下女方未滿16歲才會成立,詳情需視相關資料與詳細說明案情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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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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