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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趙友貿 律師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瀏覽人數:101521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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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台中市、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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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學碩士畢業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社團法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
搜尋結果:共 427 頁,4265 篇問答
  • 千千
  • 發問時間:2026-07-16 18:06:40
  • 因朋友是車手的第二層中間人
    已經承認 目前被羈押禁見第一票快到期
    檢察官要找最上游
    目前已供出人(但上游被通迄再大陸)
    請問第一票這樣能交保代替羈押嗎
  • 趙友貿
  • 回覆時間:2026-07-16 18:06:40
  • 您的問題主要還要要看案件資料還有檢察官的心證,建議您將手邊的資料準備齊全,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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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千千
  • 發問時間:2026-07-16 18:05:44
  • 請問有重度癲癇,需在三個月後回診外加照腦波的話
    能先刑事暫緩執行嗎?
    另外還有民事需和解,能以這些當理由嗎
  • 趙友貿
  • 回覆時間:2026-07-16 18:05:44
  • 您可具狀檢附診斷證明,向地檢署聲請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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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ger
  • 發問時間:2026-07-16 18:04:31
  • 請問大律師
    住戶房屋漏水不請廠商查屬於樓上樓下私人問題還是公設問題,直接先找管委會處理,這對嗎?
    謝謝大律師
  • 趙友貿
  • 回覆時間:2026-07-16 18:04:31
  • 一般的做法確實是住戶先找漏水師傅處理,或找鑑定機關先釐清漏水的原因。
    但因為漏水的原因很多,有的時候有可能是公共管線造成的,所以住戶沒有先做上述的行為而是直接找管委會處理的話,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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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山
  • 發問時間:2026-07-16 18:03:31
  • 您好,有完成過一次法院判決也拿到賠償金,為什麼還會再寄傳票來?如果不再需要辦理這個案件如何處理不再收到傳票
  • 趙友貿
  • 回覆時間:2026-07-16 18:03:31
  • 您可以依照傳票上面的電話與該股的書記官聯繫、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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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榮
  • 發問時間:2026-07-16 18:02:15
  • 我因為酒駕車禍我跟對方有受傷,因為新法上路我變成累犯,前後兩次酒駕相隔約7-8年,車禍責任是對方七成,但無法達成和解,約5萬的理賠金額,但我給出15萬對方不滿意,要求120萬,而我也開完偵查庭了,配合且認罪,對方在我開完庭1星期後提告過失傷害,逼我給她錢,想請問這種開完公共危險罪偵查庭才被提告過失傷害,那案子會一起審理嗎,還是公共危險罪會先判決,過失傷害後面才跟著審理
  • 趙友貿
  • 回覆時間:2026-07-16 18:02:15
  • 檢察官那會併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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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6-07-16 17:53:26
  • 車禍日期: 115/04/11,筆錄時已同時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對方有酒駕事實。
    調解當日對方應因其他案件服刑中,沒有出席。
    個人訴求: 我只要對方賠償我因車禍導致的金額支出即可,其他的我不會多要。但他目前應該是服刑中,我完全無法找到他,現在也不知道後續該如何處理,想請教現在我該怎麼做?
  • 趙友貿
  • 回覆時間:2026-07-16 17:53:26
  • 您可以對對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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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an
  • 發問時間:2026-07-09 11:23:13
  • 我開車在3線道開中線 時速40
    對方從路邊一個廣場開出來 擦撞我右後保桿
    造成保桿擦傷及右後雷達損壞
    已把估價單傳給對方 但對方沒有任何回應
    對方保險公司也完全沒聯絡 請問應該怎麼處理
  • 趙友貿
  • 回覆時間:2026-07-09 11:23:13
  • 您好:


    建議您可以先報警處理,並申請車禍鑑定來釐清肇事責任,待鑑定報告出來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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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風
  • 發問時間:2026-07-09 11:21:50
  • 你好:
    請問社區管委會開會從來不公告會議紀錄,也不公告財務報表,也不催繳欠費,社區113年成立至今管委會只記過一次存證信函,不繳費的人依然不繳費,管委會開區權會議開會單放信箱,會議內容是做社區消防工程,連會議記錄都沒有就說哪家消防公司通過得標,金額多少也不知道,在群組反映請管委會給會議紀錄也當沒看見,之前做任何工程全都沒有公告金額,請他們請物業管理也不請。開區權會議竟然就只在社區群組記事本寫上
    1150628早上消防會議。事由:1消防/2消防票選結果>>>>1消防。感謝各位參加。後續進度再逐一通知。
    這樣就完成一次區權會議開會成功了。
    我很那悶管委會權力如此之大,做事情是選擇性的,欠費的人管委會都不進行催繳,以後真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成功嗎?管委會不催繳不寄存證信函,對住戶何其不公,做事情又沒按照法規處理,想請問這樣真的可以對不繳費的人採取訴訟嗎?這樣會成功收到費用嗎?
  • 趙友貿
  • 回覆時間:2026-07-09 11:21:50
  • 您好:


    1、若紀錄管委會拒絕提出,建物向當地縣市政府檢舉。


    2、管委會若無追討住戶欠費問題,建議可以提起刑事背信罪之告發。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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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河
  • 發問時間:2026-07-09 11:16:15
  • 事情發生在2026年6月29日,115次自強號車廂內,有人指控說我對她進行偷拍,但其實我並沒有我當時是坐在位置上正常使用我的手機,只是我在要下車前隨意拍到她本人一張全身照就這樣我被帶進鐵路警察局做筆錄,警方當下也有查看我的手機,但後來警方看完把手機還我做完筆錄後跟我說他們會再去調車廂內的監視器確認畫面,目前只是行政申訴而已所以會由社會局接手案件,但如果監視器畫面出來用我的筆錄所述不符確認我有偷拍行為的話,警方那邊會跟被害人聯絡如果被害人要追究就會再通知我去做第二次筆錄,想詢問這樣會構成偷拍嗎?社會局承接案件後的後續流程為何呢?
  • 趙友貿
  • 回覆時間:2026-07-09 11:16:15
  • 您好


    是否構成刑事責任需視您拍攝的對象與內容是否涉及「非公開活動」或「隱私部位」。依您所述,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社會局通常會組成調查小組,並可能通知您與被害人進行訪談(釐清事實、陳述雙方觀點),看本件是否構成性騷擾,並會將結果通知您。


    若有疑問可加Line,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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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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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ppopla
  • 發問時間:2026-07-09 11:13:46
  • 本人於去年入住預售透天厝,同一建商在旁邊新建3棟大樓,並將3棟大樓的7座變電箱設置在自宅車庫外牆僅10公分距離,因距離過近且設置太多座,有安全疑慮於是跟台電及建商反映,相關協調經過如下:
    1.某天下班後,發現住家旁邊圍起變電箱基座,且預留7大1小缺口,水泥基座僅距離牆壁10公分,依台電規範:設置變電箱時,如距離民宅需預留外牆維護及安全空間,明顯與台電規定「設置任一變電箱都需與民宅保持150公分距離限制」不符。於是撥打1911詢問並告知緣由,1911表示會轉知會派員到場現勘。
    2.第一次協調及現場會勘: 本人邀請台電、建商一同協調變電箱遷移事宜,台電人員表示爭議的變電箱確實距離民宅太近(10公分),且施作7座變電箱,若有安全疑慮可配合建商遷移基座,建商在場工地水電主任表示,需要請示總公司後才能回復,本人當場要求台電:在未獲得是否遷移的結論之前,暫停變電箱施作,台電虎尾區現勘人員亦表示會再告知公司停止施作。
    3.嗣後,間隔3日後,台電包商到場進行施作,經本人到場阻攔後,仍安裝3座變電箱,並告知是建商私人土地,且未收到台電暫停施工通知,建商已規劃好位置,雖緊鄰民宅仍要強硬施作,當下致電台電,當天的辦理人員非常湊巧的當週去進修,經本人強烈要求之下,距離過近的4座變電箱才未施作。
    4.因此到台電總公司進行投訴,由台電斗六區派員及邀請建商進行第二次協調。5.第二次協調及現場會勘:由台電斗六區派員及邀請建商進行第二次協調及現場會勘,本人亦尋求民意代表及公所的協助,在鎮長秘書、公所建設課課長、鎮民代表、立委助理及縣長秘書到場關切之下,建商未派員出席。
    6.緣此,在現場諸位的建議之下,由公所協助發文至縣府,釐清建商施作是否有缺失,並至台電申請變電箱遷移並停止送電。然建商回復縣府理由仍為,該處為私人土地且當初圖紙送審時,該基座已設計規劃在該處,而未提及爭議之處。
    7.目前台電及建商互踢皮球,都說是對方要設在那個地點,目前7月5日期限將至,若建商未同意遷移,7月5日後將繼續施工及送電。
    本人為市井小民,深知一旦完工,再進行遷移的可能性極低。自知無法與財團對抗,想詢問該如何進行救濟以保障個人權益?並讓事件圓滿落幕~謝謝~
  • 趙友貿
  • 回覆時間:2026-07-09 11:13:46
  • 您好
    您可向該建案負責的主管機關檢舉建商違法設立變電箱之事。又因本件案件較趕,建議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暫停施作,避免後續待建商設置完成而致生緩不濟急、拆除成本過大等其餘風險。若有疑問可加Line,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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