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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下載圖片誤用著作圖片

  • 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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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8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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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法律諮詢家律師 

    本人近日收到 (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8樓之3 /

    電話02-22190000分機0956-775778

        聯絡人:客戶經理 張彼得( 另一名字為張希道) 

        收到電子郵件告知本人在臉書粉絲團﹒誤用該公司有著作權的兩張圖片﹒

    前兩日張先生打電話告知此事﹒有交給該公司法務處理﹒並問我可私下和解,不然有刑事與民事的問題,問我可以多少錢和解?

        因本人目前租屋開中藥行,每月租金24000元,還有其它負債,中藥行及大環境經濟環境很差,每個月都入不敷出的狀況,房租不夠時會跟朋友東週轉西週轉一下,有收入時趕快還,但目前尚欠一群朋友100多萬元無力償還,每月還要分攤卡債,景氣很差要跟朋友再借錢週轉實在很困難。

        日子已經很難過,在不知情無意下,從大陸網站下載兩張中藥圖片使用,但並非百分之百完全一樣,而是有裁切過,是該公司在網路看到我用了圖片,張先生第一次打電話告知有發電子郵件通知此事,本人才知道誤值用該公司圖片一事。

         張先生問我可多少錢和解?.....我說壹萬元....張說太少了...公司一張圖片要兩萬元,兩張要四萬元,我有告知目前生活經濟實在很困難,這個月27日要繳的房租,都還不知道在哪裡?壹萬元都還在想要跟誰借錢給呢?張說再加一些後談到15000元,張先生說要跟公司總經理談看看,還說這是他處理過和解金最少的金額,說如果總經理說可以的話,會用電子郵件寄和解書給我,要我下載影印﹒匯款給他的公司,,,,月底沒辦法...延到12月5日....尚未收到和解書

          目前我已經下架並已經刪除臉書帳號,不再使用該臉書帳號及兩張圖片,這兩天有跟朋有問過,此事可大可小﹒我也是初次誤用,不是故意,並且已刪除該臉書帳號,朋友也要我找律師諮詢此事,該怎麼處理才好,拜託各位律師?幫幫我,...日子已經過得很辛苦,拜託專業的律師﹒這事該如何做?感謝貴單位提供寶貴諮詢平台.。

          剛剛也看了該公司,,若有買圖片使用一張約50幾元…….所以真心誠意請求您?貴律師?﹒幫幫我能順利解決,壓力好大.和解金15000元實在無力5負擔.

    此致 

                鄭宜軒107年11月18日

     

  • 鄭宜軒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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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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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您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問題,若無法與對方達成和解,可嘗試向鄉鎮市公所或法院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程序,協助促成和解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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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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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首先您可能須注意您貼文內容業已經對造個資揭露,此部分可能會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未經他人同意揭露之風險;再按著作權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7-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是就使用圖片部分,您需先釐清該圖片是否係對造所有著作權?倘係,您是有可能會有上開侵權法文之適用,至於賠償金額部分,您若無法與對方有共識,您可以向在地區公所申請調解,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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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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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5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次按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涉犯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建議和解,本所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謹就現階段法院實務案例及律師執業豐富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協助。
    2.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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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0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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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法律諮詢家律師 

    本人近日收到 (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 (恕刪)

    我也遇到同一位一樣手法、我不曉得怎麼應付,而且網路上都是跟您一樣內容的遭遇!

     

     

    疫情真的時機很差,還遇到這種事,真的不曉得怎麼辦?!

     

    我是端午節的圖!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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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06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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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近期也收到該業者的通知。
    請問您後續如何處理。 

  • A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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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7-18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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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近期也收到該業者的通知。
    請問您後續如何處理。 

    請問我們也是遇到相同事件

    也想知道各位與對方

    後續相關解決方式。謝謝您

  • A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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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7-18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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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宜軒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請問後續是如何解決

    我們也是遇到同樣事件。 謝謝您

  •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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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8-12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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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法律諮詢家律師 

    本人近日收到 (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 (恕刪)

    請問你後來是如果解決?因為最近也跟妳發生同樣的例子,也是這間公司

  • 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