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在電話上被客戶罵垃圾

在電話上被客戶罵垃圾

  • sandy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6-11 15:30 
  • 文章人氣:12041
  • 個人積分:2
  • 不好意思有個問題想請告一下,因為本人是在做客服的工作,遇到一個很激動的客戶,前面說了一句垃圾,有告知客戶說這樣可以告他,最後他掛電話前又罵了一句垃圾就掛掉了,請問這個可以提告嗎?
    該怎麼提告呢?

    公司電話都有錄音。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6-11 15:50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9624
  • 律師評價:1122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電話對話並非公開環境,所以縱使有辱罵字眼,也很難構成妨害名譽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6-11 16:46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662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6-11 19:38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56948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您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6-12 15:54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8316
  • 律師評價:49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兩人間以電話進行的通話內容可能無法構成公然侮辱中「公然」的要件。根據您的陳述,您告知對方可以告他時是否一併告知會進行電話錄音,且可能有公司其他內部人員會聽見?在您告知對方電話有錄音並可能有其他人會聽到此段通話內容後,如果對方仍繼續以不雅字眼辱罵您,則有可能有成罪的空間。建議保留錄音並提供完整事實背景以利評估。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