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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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15 17:15 最後編輯日期:108-06-1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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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
1.協議書內容除非有載明請求權可行使開始時間,否則並無消滅時效的適用。
2.同上,也無除斥期間的適用。
3.相關證人證詞可能影響協議書效力,但還要看具體內容為何,這部分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4.若雙方已經將具體金額,約定給付,則有債權效力。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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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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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1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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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 要看協議書的內容而定,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權利可行使起算。
- 形成權才有除斥期間的問題,協議書應該是契約約定之請求權。
- 意思表示合致就會有效,接下來是證明的問題,若協議書簽名為真正,通常會認定有此協議。
- 是,但要釐清是法定扶養義務或約定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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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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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15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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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歡迎一起討論本案應如何處理,以下為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 胡世光律師電話:03-216-0363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559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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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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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15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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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是所謂時效消滅係指請求權,本件尚有待釐清您與對方協議書內容是否有請求權?及可行使時間點?因您並未說明,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至於協議書內容有無效力,需視內容有無違反法律效力?或公序良俗?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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