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我人在台北,透過網路認識住苗栗的網友,太天真借錢給對方,沒有借據,只有匯款記錄及當初手機簡訊談好的還款日期,但都逾期未還~
網友的手機都會接,但都有理由因故無法匯款...我想說,能不能請對方寫個借據,然後傳真或拍照寄到我的電子郵件...這樣子的借據具有法律效力嗎?
沈Law的意思是說:請對方寫借據的方法是[不必要]的?
我的本意是擔心和對方的借貸關係的舉證不足,才想要請對方補簽借據...據沈Law所說:我的手機簡訊應該就足夠舉證囉?
謝謝沈LAW...
那請他傳真借據給我,是OK的嗎? 我會要求他傳真的借據上註明傳真的電話,這樣一來,就算事後證實借據是他請第三人冒簽,也能具法律效力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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