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方帳戶因詐欺凍結,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有用?
- 林詠善 (喬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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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則上你還是得要聲請本票裁定,先把強制執行程序掛上去,之後等到解封警示帳戶後才能透過強制執行取得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而取得帳戶內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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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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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因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實務上法院只為形式審理,不為實體審理)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惟倘您可以向民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得在20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即會轉為起訴或調解;至於執行財產部分,並非只有債務人被凍結帳戶可以聲請,只要可以查詢到債務人財產均可以聲請,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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