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察官勸我撤告和解
- 林詠善 (喬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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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7-2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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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昨天開完庭後有去地檢署收狀處遞出"撤回告訴狀"的話,或是當庭陳述並經檢察官記明筆錄,基本上此案就已經結案了,檢察官可以直接不起訴,所以你試試看先連絡書記官,看有無其他辦法可以處理。我還是趁機法普一下,撤告與否,最好還是諮詢一下律師意見會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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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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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7-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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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你已撤告的話,就無法再告了,但誣告原則上不會成,也不要再隨對方起舞,除非對方還有其他妨害名譽的表示,可再蒐證提告。
若有疑問,歡迎聯繫(如下):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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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7-2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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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是撤回告訴後,即不得就本件再行告訴;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對方有在本件後再行妨害名譽部分,可以另提出告訴,惟因您並無說明另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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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7-2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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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事偵查庭如有說撤回告訴並記明筆錄就是發生撤回效力,不能再撤銷撤回告訴了。對方提告誣告不可能成立。對方網路上的攻擊與挑釁都可以截圖提供律師判斷民事求償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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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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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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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0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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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告訴之案件如果已經撤告的話,那就已經結案了;但對方提告誣告也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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