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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勸我撤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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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2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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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開了偵查庭,因對方在google 商家回覆罵我「像狗一樣」,但檢察官認為我跟被告是工程糾紛,應屬於民事,就好好去民事處理,檢察官勸我撤告,不要浪費時間在這種人身上,我懂檢察官的意思,心想就算了,選擇和解撤告,沒想到對方在聽到撤告之後,當庭跟檢察說「她撤告好啊!可是我要告她誣告」想詢問這個應該不會成立吧? 再來就是,偵查庭結束後,對方又在網路上囂張的寫「不是很囂張,為什麼要撤告,是怕了?反正不管怎樣我一定會去告你誣告」 對方態度這麼囂張,想詢問能否提出撤銷告訴的異議?
  • 林詠善 (喬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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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2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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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139號
  • 你好,如果你昨天開完庭後有去地檢署收狀處遞出"撤回告訴狀"的話,或是當庭陳述並經檢察官記明筆錄,基本上此案就已經結案了,檢察官可以直接不起訴,所以你試試看先連絡書記官,看有無其他辦法可以處理。我還是趁機法普一下,撤告與否,最好還是諮詢一下律師意見會比較妥當。

  • 歡迎來到我的粉專:喬治律師談法律https://www.facebook.com/georgelawyer0821/(也歡迎按讚、追蹤、分享哦) 如果有法律問題想諮詢,請透過粉專聯繫律師,謝謝!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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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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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基本上你已撤告的話,就無法再告了,但誣告原則上不會成,也不要再隨對方起舞,除非對方還有其他妨害名譽的表示,可再蒐證提告。

    若有疑問,歡迎聯繫(如下):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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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2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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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6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是撤回告訴後,即不得就本件再行告訴;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對方有在本件後再行妨害名譽部分,可以另提出告訴,惟因您並無說明另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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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2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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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1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刑事偵查庭如有說撤回告訴並記明筆錄就是發生撤回效力,不能再撤銷撤回告訴了。對方提告誣告不可能成立。對方網路上的攻擊與挑釁都可以截圖提供律師判斷民事求償可能性。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律師本人親自回覆)

    E-mail: pflawyerc@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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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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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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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您好,您告訴之案件如果已經撤告的話,那就已經結案了;但對方提告誣告也不會成立。

  • https://shuenlida.com/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