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別共有之地價稅負擔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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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8-05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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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直接詢問地政機關,原則上分割後即各自單獨所有土地,也應該可以獨立地號,各該土地之規費即各自地主負擔,自無涉或影響他方。
建議與律師諮詢,以獲更有利之處理策略,歡迎聯繫!!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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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8-0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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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倘共有物經分割後,即為個人所有,不會再有共有情事,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有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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