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地上墳墓不遷走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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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0-0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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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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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0-0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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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屍體,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
第 71 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之墳墓,於本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經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者,其轄區內私人墳墓之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同條規定。
是法律原則上並不溯及既往,且因您祖父賣使用權係在本條例前,是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本件應釐清您祖父當初出售使用權有無使用年限?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倘您不服原審判決,需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敘明理由上訴,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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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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