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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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2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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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然有借錢,當然可請求還錢,因為訂借貸契約縱使未立書面,仍然可成立。至於您提到開本票可證明,您所指的”無日期”,如果是指未記載發票日的話,可能不具本票效力,但這也可成為借錢的證據。但如果有記載發票日,而僅未記載到期日,那這張本票仍屬有效,您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向對方要錢。
二.可以寄存證信函請對方還錢。存證信函內容要有自己和對方的姓名、借款金額為50萬、於何時借款,並表示請求返還借款的意思。
三.若對方仍不還錢,您可以先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接著就會進入法院民事訴訟程序。如果對方名下還有財產的話,到法院興訟獲得執行名義而為查封拍賣,也是一種方法。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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