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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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25 21:17 最後編輯日期:101-04-25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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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對方要我履行「財產分割約定書」,但當初是被逼的,所以不想承認。
現在對方想上法院要我履行此約定書(對方為原告,我為被告),但此約定書其中一人(且稱其為某甲)不會簽名卻有簽名,請問這簽名的舉證責任要由誰負責?因某甲已過世,加重舉證的困難。
我可以參考以下判文要求由對方舉證嗎?謝謝律師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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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95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代筆遺囑,乃私文書之一種,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故對代筆遺囑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自應由舉證人負證明其為真正之責(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784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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