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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 陳信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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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1-01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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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有關和誘罪的問題,本人男性26歲,與17歲女友交往我跟我女友再一起4個月了,但期間由於女友媽媽不喜歡我們再一起,所以常常會打電話給她女兒問他行蹤,但有時她女兒會故意不接電話,覺得的很煩,有一次晚上10點送他回去被媽媽看到,所以憤而向我提出告訴,但她女兒從未在我家過夜過,交往期間我都晚上11點前送她回家,這樣我會有罪嗎??詳細內容我可以電話跟你聯絡嗎??因為我已經在警局做完筆錄了,但要移送檢察官,我需要請律師幫我辯護嗎?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想請你給我一些意見?感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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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1-0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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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先生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檢察官會繼續偵辦. 二.由於偵查不公開,且律師可以在開庭時跟您一同進去,且可以盡量幫您爭取權利,所以委任律師對您會有一定的幫助.而本件是否有罪及如何防禦,仍需視開庭狀況而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