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我開車撞到騎機車的小姐(甲方),因她只是擦傷可自行騎車去醫院就診,我答應同行前往醫院,但離開現場50公尺時我擔心被對方誣告肇事逃逸。自行報警,因此是故書上對方名字是『不詳』,但事後已確定是對方,現在對方要求賠償金過高,若我不答應她就會對我提告民+刑事,請問傷害罪若只是輕微擦傷會被判刑嗎?大概要罰多少罰金?因為我正在準備考公職,很擔心,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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