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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公然侮辱

  • 雞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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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8-31 07:40 
  • 文章人氣:1330
  • 個人積分:2
  • 我在玩線上遊戲時因故和別人吵了起來

    因為在遊戲中是不同國家互相對罵

    所以參與的人有很多

    大家都用不好聽的字眼互相攻擊

    後來我對敵國的其中一個人罵"臭B..寶石還不是用睡來的"

    結果對方告我公然侮辱

    可是他也有說我老二太小趕快去打玻尿酸

    我可以也反告他公然侮辱嗎...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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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8-31 08:56 
  • 文章人氣:679
  • 個人積分:4496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根據你的描述,你可以根據對方的發言提起加重誹謗告訴。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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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0 21:2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256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您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