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方面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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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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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金額其實沒有一個固定的數目,原則上只要雙方都能同意接受就可以。和解不一定要到調解委員會才能進行,基本上只要雙方私下談好就可以和解;在調解委員會進行的程序則是「調解」,由調解委員從中協調。但是因為詐欺無法撤回,和解的效果,是讓檢察官得以有理由職權不起訴。但是因為您這是微罪,如果沒有和解,只要表示悔改,檢察官還是有可能不起訴處分的。所以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要求不合理的和解金時,您可以不接受和解內容,就讓法院處理。至於您所謂的敲詐,對於作出不當行為之人請求賠償,如果在合法的情況下商討如何和解,並不會被認為是非法行為。所以如上所述,如果雙方沒辦法成立和解,接著可能就會進行刑事和民事訴訟程序。像您這樣案件,通常和解金額數千元應該就是合理的,所以超過的時候,可以衡量一下,因為如果法院處罰,還是有可能好幾萬元的。所以俗語說:「兩害相權取其輕」,您可能要衡量一下「和解金」與「刑事處分及民事賠償」兩者孰輕孰重再作決定會比較妥當。
(參照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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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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