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假設"美國人"在"台灣"打"日本人"(就是兩個外國人在台灣打架),那這個日本人可以去報警傷害罪嗎?台灣法院會受理審理嗎?
關於刑法的適用,原則上是採屬地主義,例外採屬人主義。凡是在台灣發生的刑事案件,不論犯罪者是哪個國籍,原則上均由台灣法院審判,所以即使是日本人,只要犯罪地在台灣,也不管對方是不是外國人,還是可以報警提告傷害罪的。附帶一提,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被害人要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
(參照刑法第3、277、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另外如果同樣的問題,是否民事求償也是一樣可以在台灣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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