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到法院開民事庭時(我是原告),我在法庭上引述有名佛家大師的話,向法官主張被告的行為違背善良風俗,應可依民法第184條後段求償.被告聽完我的話後,當庭對法官說:她沒有資格引用佛經,也不看看自己的臉長得怎樣,什麼佛法,笑死人了.接著法官對被告說:你不要侮辱人家的信仰.
當時我覺得自己的外表和信仰都被侮辱了,又我的外表或信仰跟案情也沒有關係,請問被告在公開法庭說的那些話是否成立刑事公然侮辱罪? 請各位律師不吝賜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仍可構成公然侮辱罪,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開庭當天的錄音光碟,以作為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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