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專利品 另行包裝銷售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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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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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1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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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極強的權利,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就進行販賣行為,原則上已侵害到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至於您在包裝上不使用A公司名稱、產品名稱與商標,雖然不會違反商標法,但是販賣他人的專利產品仍然會侵害專利權。
(2) 所以您必須取得原料液專利權人的同意,訂立「授權販賣契約」,內容務必要記載專利權人同意您販賣專利物品,否則即使是向他們原廠購買,還是有可能被訴的。
(參照專利法第5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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