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教專業律師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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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17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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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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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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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誹謗罪並不必須要在公開場合才能成立,凡是有散布出去的意圖,而進行指涉事實貶低名譽的行為,原則上就會成立誹謗罪。乙在偵查庭內和庭外都有傳述影響他人名譽的不實消息,依據經驗法則,應該是有散布不實言論的意圖,所以原則上會成立誹謗罪。
2.罵三字經是侮辱行為,侮辱在定義上是「不指涉事實」的辱罵貶低名譽的行為;誹謗則是「指涉事實」貶低名譽的行為。公然侮辱罪只需是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就會成立。雖然偵查庭是不公開的,但還是要依當時偵查庭的狀況而論。由於偵查庭現場有檢察官、書記官、證人和法警等人,仍然有可能合乎「多數人」的要件而成立犯罪的。
(參照刑法第140、309、31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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