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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既房屋登錄法院判決不公,如何自保爭取?

  •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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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18 17:28 
  • 文章人氣:1401
  • 個人積分:2
  •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