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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提出終止收養官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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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19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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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提出終止收養官私 我與養父 各為50與70歲 因不堪養父精 神壓力下提出 但法官詢問我要以何法條判決 !!所以上來詢問 謝謝!!! 1法官有詢問是否能合好 但養父堅決說不 只要賠償他養育費 2養父有請律師陪同 他要200萬 3我有錄音證明 每回回去探望他 都被養父趕出 4養父曾提出終止收養 但中途不出庭 後來不成立.. 5我有10歲女兒一同出庭 證實養父有罵人行為 是否可以以會影 響下一代心靈理由 做為法條呢???? 是否能為我解惑 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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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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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 因此 除雙方合意終止收養外 應依上述理由來請求終止 好所詢問題回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