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小朋友嚇到心悸需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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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2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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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對方小朋友未滿14歲,縱使有傷害他人的行為,原則上是不會成立刑法的犯罪;但如果已滿14歲,仍然可能成立傷害罪。但是心悸的是否屬於傷害的一種,還是疾病,可能會見仁見智。因為依您的敘述,您要證明對方小朋友的「驚嚇傷害行為」導致您「心悸的受傷結果」,以上兩者之間如果有因果關係。不過小朋友的驚嚇行為是否就會導致心悸,依照經驗法則是比較不容易判斷有關聯性的。另外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對方犯罪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傷害罪案件。
(2) 另外您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小朋友侵害身體健康權,即使小朋友還不能辨明事理,屬於無意識或過失行為,原則上還是可以要求對方家長賠償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因此所產生的花費與損失。如果小朋友已經能辨明事理,就可以請求對方家長和小朋友一起連帶負責賠償。
(參照刑法第18、277、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87、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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