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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條件

  • 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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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28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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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至各地家事法院或法庭起訴 準備起訴狀及裁判費3千 2.起訴狀要敘明具體裁判離婚事由 ... (恕刪)

    如果無第三者

    而是拒絕與男方父親同住 這樣算惡意遺棄嗎?

    男方家在屏東  女方家在台北 如果女方長時間待在台北長達2-3個月 這可以當事由嘛?

    女方現在是回屏東了  但拒絕與男方父親同住  而叫男方在外租了一間自己與小孩住 無工作 另外拒絕小孩與男方父親接觸 這也可以當事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