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疑為輕..是否代表雖不起訴但不代表行為合法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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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1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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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局提到的”罪疑為輕”原則,在刑事訴訟上的解釋,就是他們就證據顯示是有罪時,會以朝被告較輕的解釋方向為原則。其實還有一個對照的是”無罪推定”原則,有就是在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時,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定有犯罪行為。而檢察官因罪嫌不足而不起訴,基本上就代表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但是,在法律上定義,不起訴的原因有很多 ,有「不成立犯罪」,有「微罪不舉」,有撤回告訴等等。所以是否代表行為合法,仍須依實際的事實真相而定,因為刑事追訴程序是由人在事後追求真相,就發現真實之程度,仍有所極限。所以有可能導致實際上確實有違法之行為,但是因罪證不足或微罪而不起訴的。
2.你因為罪嫌不足而不被起訴,我們確實可以說:「此行為在刑事程序審核下並不違法,而不成立犯罪」。但要正面的說:「行為完全合法」,仍然需要依照事實真相而定,然而這是刑事程序所不及之處。不過警察局的說法,是指一般而言對「微罪不舉」的誤解,用在你的案子上,似乎是有點曲解的。(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253條)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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