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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商標法問題

  • 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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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5 22:56 
  • 文章人氣: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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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在網路上賣東西,在不知情下賣到仿冒品,
    被警察查獲(2102/10/30賣出),
    今天(2013/01/05)已去警察局做筆錄
    回家後,才發現曾用另一個帳號售出另一個商品有可是被檢舉人買走(2012/10/01出貨)
    但目前尚未收到任何通知

    我想問的是:
    1.如果10/01售出的商品也被送至警察局,兩個案件是否可以併案?
    2.若無法併案,是否刑責會加重?
    3.到時候至地檢署出庭時,是否要向檢察官陳述10/01的商品事件?
    4.通常商品被警察或檢舉人買走後,多久會收到通知?

  • 張祐豪律師 (張祐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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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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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54號
  • 主要是看,你有幾個販售的行為

    如果是一個,那麼就是一件

     

    其實你問的,只是邊邊角角的問題

    重點還是,你主張沒有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的故意

    是否可行?

     

    這個還是要看具體情形

    譬如,你向誰買的,在哪買?買多少錢?何時賣?賣多少錢等等

    這個才是真正決定你命運的關鍵

     

    詳細的問題,還是要拿資料給律師

    才能幫到你

    歡迎隨時來問我

     

  • 張律師 電話0958286008 歡迎來電詢問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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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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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71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5356號
  • 一、依你所述,明顯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如果都成立犯罪,是個別論處。惟十月一日之行為是否主動告知,仍需自己決定。

    二、至於是否一定會構成犯罪或否有其他補救方式,仍須視訴訟之攻防及程序進行,不可一概而論。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